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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晚18:15分,我下班时骑摩托车(驾驶证与摩托证牌照齐全)由东向西行驶,与我同行的一名14岁小男孩骑自行车由我的右前方横过马路,我躲闪不及,与小男孩相撞,小男孩现已住院医疗费花去3万多元,交通部门当时赶到现场,责任任定书注名我为主要责任,小男孩为次要责任,请问律师这样做合理吗?是小男孩违犯交通规则为何判我为主要责任呢?

刑事行政
2008-11-03 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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