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2004年4月到单位,2008年4月单位以经济裁员为借口给我们裁员。这其实我们劳动合同就签到2006年10月,在一直不给我们签合同,2008年12月以金融危机为借口给我们8 、9个员工放假至今,而单位另外找了10多个临时工上班,我们去找单位,单位告诉我们不需要上班了。我想问下律师 ,他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2007年至今的工资是不应该赔偿双倍。还有解除合同赔偿的基数: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数 包括 08年12月到09年3月 给我们放假期间只给最低生活费(基本工资的70%)的3个月工资吗?
求求帮详细解答下 谢谢
2009年4月7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