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上旬,我妹妹(当时还未满17岁),向一人借钱,哄哄骗骗打了欠条,(说是下午拿钱过来)但直到现在未拿到一分钱。事后我妹询问欠条的事,他说欠条掉了。2008年10月份,他找我妹妹借钱,我妹妹用这个理由和他见面了并叫他了了那张欠条的事。他给我妹妹打了张收条(欠条内容是,一般的收条,只说了收到某人现金多少钱,金额和欠条上的金额是一样的。)欠条掉了。2009年4月分先后接到几个电话,说欠条的事。但都声称是那个人的朋友。我妹打电话去询问本人并当面对质,但他总是支支吾吾,也不出来,并说走法律途径。2009年4月5日晚我们去派出所报警了。请问我们应该怎样拿起法律来保护自己,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我觉得这已构成了诈骗了。所以一旦他要上法庭,我们肯定不会袖手旁观,我要告他诈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