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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原阳县中医院)对本人股骨骨折采用外固定架固定,手术完成后,患者本人看到片子对位不好,缝隙过大,当时提出异议,要求采取措施,院方说没事,让回家养伤。术后一个、两个月、三个月到中医院拍片复查,均为见连接好,对此院方不能说出原因。此外膝关节功能严重受限,无法屈伸。2008年7月1日到医院复查(此时已是术后八个月)院方仍未能说出原因,患者本人与2008年7月2日到新乡解放军371医院挂专家号,与次日做手术,见骨折短端已成陈旧性骨折,缝隙内镶嵌软组织软组织,实施植骨术。请问律师,我的情况能说明第一次手术是医疗事故吗?附二次手术病例 手术记录 手术经过:腰麻生效后,于原手术切口中1/3处纵行切开皮肤、皮下组织、筋膜及肌肉,暴露钢丝和骨折断端,用尖嘴钳将钢丝完整取出,骨膜下剥离骨折断端,见骨折端内侧有大量骨痂,外侧有软组织嵌夹于骨折断端,清楚内侧部分骨痂和外侧全部嵌夹软组织,并用骨 *** 清楚骨折断端部分硬化骨直至渗血为止,骨折间隙约0.5cm,将髂骨剪碎成颗粒状植入骨断端及骨折周围,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冲洗伤口...

医疗纠纷
2009-05-20 12: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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