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离了婚,当时离婚是通过双方协议和法院的判决约定,双方约定的内容:是谁要孩子谁就继承两人结婚前的所有财产,直到孩子18岁,(包括对孩子费用的生活抚养权力)。法院的判决书也是一样。直到今年2009年,孩子的父亲突然生病,生活不能自理了,孩子父亲也由他的亲戚照顾,孩子也13岁了,并读初一,我作为母亲在离婚后7年时间内也做到了到母亲的责任,每月都给孩子生活费用400元,直到2009年一直没有间断过,2009年孩子父亲出事后,他的亲戚把孩子父亲的部份财产进行转移,并要求请孩子的抚养权重新判母亲,因我当初离婚后没有要财产,目前也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对孩子的抚养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象这样的情况应该是怎样走法律程序?我很希望得到帮助,得到求助。 燕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