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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11月15日10时在广西贵港市开车超速行驶5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由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决给予罚款贰佰元,记3分。 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持本决定书要15日内到其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本人当时己经在决定书有效期内(到指定银行)交了罚金贰佰元。于近日我去审车,车管所审核发现网上标出当时违规未处理。由于时隔今曰本人己没有保存有关票据。请问一下这个能否起诉,要起诉银行或交警?

民事相关
2009-03-29 13: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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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