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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您好! 我是天津人,在天津做包装盒生产的生意。07、08两年在石家庄雇用一人(籍贯:衡水)负责收发货物和结算货款的工作,在08年底我与他对账时发现他有近六万元的货款没有归还给我,到现在我再三催要,他只是说“我承认欠你钱,但我没有钱。”请问:我能否依据刑法第270条或第271条或第272条向公安机关报案?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一下。多谢!

刑事行政
2009-04-05 11:21: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