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所在的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持有股份,02年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入股后不能退股,离职人员不能带走股份必须转让,公司章程中也有规定要转让,具体转让的时间在每年年初,价格以上年度股东权益为参考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份的转让须经办理过户手续后方为有效。当时企业领导不按规定办,强行退股,在银行开个户将出资额存入,你要就要,不要就给你放在那,以后也没有分红,无奈我只能取回。现在企业改制有人在高价收购,他们要我签转让协议并愿意支付一定得补偿。请问律师;我现在还是不是股东,如果不是,他为什么要给我补偿。如果是,02年至今每年都有10%以上的分红,我能索回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