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我司2009年3月17日委托杭州 物流(隶属上海 物流,运费我是从公司账户直接划到上海 物流账户下的)提货4吨并发往青岛送货上门(货物保价:70万) 2:货物送货上门,客户发现部分损坏,客户拒绝签收。 给我打电话要求解决 3:我和客户沟通后,通知青岛 送货部将损坏货物卸下,剩余货物重新打包给客户送货上门,损坏的货物退回我司(上海某某公司) 4:剩余货物青岛 送货上门时没有和说明卸货数量。客户在不清楚 赔偿政策的情况下对货物做了正常签收(根据 政策,必须异常签收才给予赔偿) 损坏货物价值35000元左右。现我司向发货方(杭州 物流)提出索赔,杭州 称他们财务刚刚改由杭州 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与上海 物流已经没有财务关系。而杭州 总部即杭州 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拒绝赔偿(因为签收是正常签收),青岛 退回的损坏货物目前仍在上海 金桥营业部仓库。青岛 送货部及杭州 发货网点的经理都知道这票货的损坏情况。 请问这种情况我如何处理?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4-04 17:35: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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