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住宅新世纪花园四组团#1楼2单元401室前期所形成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各种条款和收费标准的制定都是单方面形成的,因为房屋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王新生,在当时(2004年)以不交物业储备金和入住一年的物业费,业主就拿不到房屋的钥匙为由。
二、2004年4月29日,原告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定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而在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了委托管理期限的起至和终止时间,并没有填写,同时也找不到本合同是终身或长期合同的条款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