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分别欠乙、丙的债款。后乙向法院起诉甲到期不偿还债款,于是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使甲和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将甲的一处集体用地上的房屋过户给乙,以房抵债。房子估计100万,而甲欠乙80万。协议已经生效但还未执行。
丙在甲和乙的调解协议生效以后才知道,因甲只有此处房屋,而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甲和乙的协议已经导致了债务人甲的财产减少,而侵犯到了丙的债权的实现。所以,丙欲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请问,丙能向法院提起撤销甲和乙的调解协议么?能的话,是将乙列为第三人还是被告?
如果不能,丙是否只能通过最高院08年的一个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以案外人的身份来请求法院再审?
还是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