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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殴打,公安和司法均鉴定为轻伤。公安局要我刑事自诉,到湖南津市人民法院自诉后,我把犯罪嫌疑人带到法院,因为对方要医生看看:我是否是轻伤。我不同意,因为“看看”没有法律效力,我要求正式鉴定,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双方未达成共识。法院把犯罪嫌疑人放走了。不久给我一个裁定,说找不到对方,不能开庭,裁定中止。难道一辈字子就这样中止?有办法进入程序吗

其它综合
2009-04-04 1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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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