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1日下午2点左右,我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去买了点烟。回来的时候就发动车辆,在车辆启动时感觉压倒东西了,下车一看车前轮压到一个1岁的小孩。我马上将小孩抱上车送往就近亿元,经医院抢救后小孩死亡。在此同时我报了案,交警也出了现场后我被带入交警大队被拘留至2009年4月3日。后交纳10万元保证金,交警才让我回家(交警收钱时没有打据)。请问律师在这样的事故中我应该付怎样的责任?交警关押我是否有这样的权利?交纳保证金交警没有打据是否合法?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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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你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如果积极赔偿,最多判缓;公安机关收到10万元保证金应当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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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怎么开的?你是被取保候审了吗?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收据。如果你负事故主要责任,就会被判刑,如果是同等责任,就仅仅是民事赔偿。现在事故认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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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交警有权对你采取拘留措施,并有权要你交纳保证金,只是应当打收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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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责任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小孩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也有过错,应当承担30%责任。如果你积极赔偿损失,可能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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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