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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1日下午2点左右,我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去买了点烟。回来的时候就发动车辆,在车辆启动时感觉压倒东西了,下车一看车前轮压到一个1岁的小孩。我马上将小孩抱上车送往就近亿元,经医院抢救后小孩死亡。在此同时我报了案,交警也出了现场后我被带入交警大队被拘留至2009年4月3日。后交纳10万元保证金,交警才让我回家(交警收钱时没有打据)。请问律师在这样的事故中我应该付怎样的责任?交警关押我是否有这样的权利?交纳保证金交警没有打据是否合法?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十分感谢!

刑事行政
2009-04-04 15: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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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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