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德清当地的房东签订租地皮协议,(大概是3月十几号,房租4月8号就开始算)一块地皮租给我开超市,房子要我自己盖,以前的房子是租给人住的,我们要把房子拆了再重新盖。
现在合同都定好了,签订合同时房东说交5000元的定金和1000元的退房补助,钱我都付给他了,房租是每年10000元,5000元钱用作第二年的房租,就是说第二年再交5000元房租就好,可现在房东反悔了,说还要再交5000元的定金(就是10000元)等我店开进去的四年后再退定金,如果我们第二第三年就搬的话,定金就不能退,(定合同时他们没有提到这一点,合同上也没有写)可到今天我们去拆房子时,他们就不肯了,要我们再交5000元的定金,这样的话我们肯定是不同意的吗。而且我现在的这个超市已经在拍卖了,都是亏本在卖的。
我就是想问下,如果房东非得我要交押金,这算不算无理要求,如果我就不肯,我就不租他的房子,像这样的情况,房东要退还我的定金,是不是还要付点违约金,这违约金是怎么算的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