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我司有一批货物发运到韩国,是信用证交单下的分批发运。FOB价,韩国方指定货代。07年4月第一批发运的货款已收到,但6月发的货我司一直没收到信用证付汇。我方所有信用证交单资料都还在对方开证银行,而货已被对方提走并在使用。我方和韩国客户已多次交涉,对方以货物有质量问题为借口不付汇。现我方已通知对方银行退单,并已收到全套原交单资料。请问我方现在是否可以凭此退单资料起诉韩国在中文的指定货代?追索货代无单放货有没时间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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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涉及三个方面:
1、无单放货,根据海商法,“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信用证,提单等交付银行时,银行应该付汇给你,可向银行议付。
3、买卖合同纠纷,韩国客户违约,可以主张其支付货款,并追究其合同违约责任。
本律师认为任何一种方式,均可解决贵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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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信用证交单资料已经交给银行,银行就应该付汇给你。你公司应该向银行主张付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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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