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4月2日,徐州开来一辆小车停在我厂门口,看到我老公不由分说就强拉他上车,当时厂内工人发现不对,马上吼止,才没有强拉上车,当我赶到,据查,是我老公在08年10月21-25日在丰县一个叫刘燕燕(十年前有过不正当关系)的女人软禁在家,进行打,用开水烫下体等肉体的伤害,并把我老公的身份证分别在三个银行办银行卡,办卡人签字是另有人,通过张家港的朋友打钱到丰县三个银行的卡上,然后他们再指定别人到银行取钱,据回忆都是捆绑的整打钱应是柜台前取的,共7万元,但不是我老公的签的字。最后逼着我老公写下10万元的借条才放人,并一再警告不准报案,否则伤及家人。事后我老公没敢报案,一直到4月2月,他们拿着我老公写的所为10万元的借条来要钱,就是开头说的。最后在大新派出所报案,为了考虑父母的身体受不了,同意私了解决,结果对方拿出10万元的借条,我出的三万,(在大新派出所完成的),我的心里好难过,真想一死了之,律师,请你教我怎么办,真不知道还会有什么重磅炸弹来到我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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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通过派出所私了解决,说明你们已认可欠条的效力,那就什么也不要说了!!以后再有类似的事情要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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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过去很长,此类证据很难取,当时报案由公安机关取证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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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未必需要证据,有充分证据的,为举报。你口头报案尽可,至于事情的真相,应由警方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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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