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我在一家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只给我交了2007年3月和4月的社保五险,但又在4月份与我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辞职书,停了我的社保,几次谈话老板都说等公司效益好了再办社保,但事实却是一托再托,无柰,我与公司协商从2007年8月以公司的名义为我办理了社保,其五险的全部费(单位应缴的部分和个人应缴的部分)由我个人负担,直接从我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会计造的工资表上却将扣我的社保的钱写的是扣其它的费用比如电话费等,还有,自从2008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到现在10月份都未与我再签订劳动合同,前几天老板无任何理由的让会计转告我让我把月底做完了就要我离辞并多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社保的钱能要得回来吗?我是不是能提出索要经济赔偿?另外,公司实行6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工作8小时,周六工作6个半小时,周六工作能算加班吗?盼速给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