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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8年9月13日与工资签定劳动合同,适用期为3个月,3个月内可以自己申请转正,我还没有申请,所以现在还属于适用齐期。现在因不适应工作环境。与2008年10月21日递交辞职申请,公司也批准我与2008年10月31号离职,现在因为公司人员关系,要求我工作到11月5日再离职,但是我已订号11月2日回家的车票,公司说11月1日到5日算我旷工。 签定合同时,我交了300元。公司说是违约金,现在离职做为服装费,不予退还。

公司企业
2008-11-01 23: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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