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参加工作,是商业系统的集体工。1985年因工作需要,调入**局下属服务公司,在新成立的饭店当厨师,工作到1997年下岗。
2005年单位要求买断工龄(在商业工作5年没有计算),按每年299元发放,没有失业金,说是1992年单位没有给参加保险。买断发放标准是否合理?失业金该不该给?不该给怎么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现在参加了个人养老保险,每年交3000多元,随着年龄的增长,已经无法负担,请问象我这样情况应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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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难道没有什么法律文件可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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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政策问题,通过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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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