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09年的应届毕业生,于2008年12月与南京 食品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网上传闻这家公司非常恶毒(百度帖吧里),现在我不敢去南京了,所以就想解除协议,当时的就业协议书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金额问题,但是我当时签了一个协议补充,上面写了2000元的违约金。我是不是该交这个违约金?我家住在农村,2000块是个巨额数目,我想不交这违约金,自己把户口档案转走,不过以后的那些报到证都不知道怎么办?求助。。。谢谢各位!
-
首先要认定合同的性质,该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不允许对此约定违约金,但你们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违约金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2000元应该赔偿。
另外,听说必经没有眼见为实,积累经验是关键。
-
据你所述的情况看,你与南京雨润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如你实在不准备去该单位就业,可请学校领导帮助,或你个人与该单位友好协商解除该协议。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