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因工出差贵州,2007年3月17日返回广西,下午18时左右,在麻尾至南丹高速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上6人(均是单位员工),2死4伤,死者是陈万和司机徐文。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因徐文超车心切,并且当时天黑路滑,结果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卡车发生相撞,造成事故,当时交警已到现场处理。徐文当场死亡,陈万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在途中死亡,其他四人均受重伤。
目前此次事故已被鉴定为工伤。
请问,陈万因工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单位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后,还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吗?共有哪些责任?是否依照广西现行的法律执行?哪一部哪一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