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我按公司要求补签了劳动合同,日期提前至1月1日,但我所持有的合同我没签字,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我被公司解除合同,在只有人证的情况下我可以申请那几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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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以劳动合同日期为准,除非你充分证据证明你实际的工作年限与劳动合同上所签的不一样。此外,只要你在公司存档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则在你手头上的合同签字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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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你自己可以补签。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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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未签字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你有权享有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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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