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9月8日被应聘于凡安德上海分公司,2008年10月29日公司突然以项目结束为由将我辞退。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老总称2008年10月8日公司已经更名为统野公司,因此我已经被凡安德解聘,在统野公司尚未满试用期,故将我解雇同时不同意支付赔偿。但是中间我并不知道,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已经更名的事实;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包括:未签订合同的劳动期的两倍工资、未提前通知将我解聘的一个月赔偿金以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同时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