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关系,我曾在2003年以个人名义打借条两次8000元合计1.6万元,之后,将明细账交予公司财务室,并在公司公示栏予以公示,当时公司全体股东均未表示异议。2009年2月26日,公司领导给我一份欠账通知,让我10天之内还钱,其中,欠款1.3万余元,利息5千余元。我很生气,没有按公司领导的意思去查账,也没有还钱,因为我并没有中饱私囊,而且我认为我不具备查账的资质,要查,也应该是财政局或者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去查账。2009年3月16日,公司以我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开了个董事会就对我下发了除名决定,且决定书上写着“占公司股份83%以上的股东及全体内退职工形成决定”,为此。我在3月18日向县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写明公司对我的除名程序不对,适用依据不当请求撤消该决定。但是,至今还未收到立案与否的通知,而且立案庭的负责人说让我去提请劳动仲裁,我说除名决定是对我的股东身份的除名,并未提及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说要在星期五的案件讨论会上进行讨论,我想知道,我的诉讼请求真的很难认定吗?请帮忙解答,我的起诉应否立案?如果您认同立案,请在我讲述的理由之外,再帮我想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