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平阳人,我老公是武汉人,我们于1999年结婚,因为他经常打人,我们之间没有什么感情,就没有生小孩,因为受不了他打人,我于2005年4月份左右一个人偷偷地跑回浙江,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去过,分居差不多四年,因为我怕回去离婚,他那个人太冲动,也没有多少脑子,可能会打我,所以一直就没有起诉离婚,之前我一直也没有管过他经济上的问题,双方在经济上都比较独立,我回来的时候我结婚时购买的东西也不可能带回来,都只能给他了,现在我想问一下律师,如果起诉的时候,还没有开庭,他就同意签字离婚,还需要我本人去法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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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子起诉到法院,他同意调解的话,你也一定偠去法院签字的,否则调解协议怎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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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除了有正当理由的,应该出庭的!你可以申请!由法院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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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子应当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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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撤诉,双方再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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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亲自到庭,除非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到庭,可委托律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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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达成一致不需要本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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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事人是要到庭的,你和律师一起过去,对方应该不敢对你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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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