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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9年3月23日与一人签定租房合同,当时我问他“水、电、气(供暖)”是不是都正常好使。他们说是的。于是当时就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发现,此屋子由于上个承租人没有交取暖费,现在此屋没有供暖。(我在黑龙江,停止供暖日为每年的4月15日),于是我和他商量,因为你违反合同,咱们把合同撤销,还回我的2800元钱。他说不行。那么请问,①你还有什么好的建议?②我去法院起诉他,官司能打赢吗?③我认为他违反协议,归还租金,再赔偿我合同上写的两倍的罚款,可以吗?④我应该如何更好地收集证据? (注:房子不是他的,是他的女儿的,房照名也是他女儿的,他女儿在外地,他说常年委托他向外出租。而且,在3月26日,我跟他讲过,我不想租这个房子了,我把房子转租可以吗?他说可以。但来了十多个想租房子的人,都认为这屋冷,结果没有租出去……我的初衷是好合好散,但……,我很无奈。)

合同纠纷
2009-04-02 17: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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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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