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你们好,有一问题请教。继父于1991年男到女方落户,很少回老家,继父有俩子一女均已成家,老家有房,于1996年分家。2001年,母亲和继父卖掉我母亲家老房(售价1.4万元)买了新房(售价12万元),当时考虑不指望继父儿女养老,就口头约定由我出资一部分,剩余款由二老出,活养死葬,百年之后房产归我,所以当时房产证办的是我的名字,由于当时我困难我只出资1.5万元,母亲于2005年突遇车祸死亡,现共欠外债4万元。继父将我告上法庭,要将房产过户到他名下(当时交钱发票上是他签的名,且房产证一直有他保管),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我能拥有产权吗?我还有一姐姐,如果要财产分割应怎么分?(现在房价值28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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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产证办的是你的名字,所以你可以主张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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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过户。毕竟有你的出资以及你母亲的老房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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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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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