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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是一所大学下属学院的网络管理员。我院有一台视频点播服务器,该服务器与2008年10月下旬登载了一部由网络下载的国产影片给学院师生浏览,点击数50余次。2008年年底该服务器关闭至今。2008年,北京一家移动媒体公司给我们总校发来传真,自称他们独家拥有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我们已构成侵权,但该传真被工作人员搁置。今年2月末,该公司将我校告上法庭,起诉我们侵权,索赔各项费用6万余元。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们有没有可能庭外和解或是赔偿尽量少的金额?6万元实在太多了。

知识产权
2009-04-06 13: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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