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与现任老公相识,在2004年结婚前以老公的名义购买了楼花,(合同上写了老公的名字,并且他付了首期),但真正交楼及月供是在我们结婚后进行的。房产证也是在2008年拿的,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请问律师:现在我们婚姻出现了问题,我可不可以拿供楼的存折作为证据,说明这是我们共有财产。如果不能,我能拿回婚后我们共同供楼及增值部份?
-
房屋是结婚前由丈夫购买的,应认定房屋所有权为丈夫所有,但结婚后供的贷款是夫妻共同进行的.如果离婚,你可以要求分割共同供房的那部分贷款,如果房屋升值了,应考虑对你适当的补偿.
-
房屋是结婚前由丈夫购买的,应认定房屋所有权为丈夫所有,但结婚后供的贷款是夫妻共同进行的.如果离婚,你可以要求分割共同供房的那部分贷款,如果房屋升值了,应考虑对你适当的补偿.
-
如果你们结婚后共同还款,直至到2008你才取得产权证,本人认为其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你老公的首付款,应在分割房产时考虑所占的房产份额。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