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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与现任老公相识,在2004年结婚前以老公的名义购买了楼花,(合同上写了老公的名字,并且他付了首期),但真正交楼及月供是在我们结婚后进行的。房产证也是在2008年拿的,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请问律师:现在我们婚姻出现了问题,我可不可以拿供楼的存折作为证据,说明这是我们共有财产。如果不能,我能拿回婚后我们共同供楼及增值部份?

婚姻家庭
2009-03-31 16:42:0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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