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钱借给我县三口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工商有注册)10000元作集资款,并开具有站长签名的收条,但该站站长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类集资款挪作他用,站长后被公诉判刑,但却无能力归还欠款。
事后农业局却将三口乡农业技术推广站承包给了个人经营,我找推广站上面的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找主管的农业局均不管,都讲不由他们还,(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农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我这10000元借款难道打水漂了,到底谁应该为我买单呢?
是推广站,还是县推广中心,还是县农业局,还是他们三者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谢谢你的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