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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家外资企业,2009年3月24日晚上,公司的保安利用职务便利,勾结社会人员,将公司的金属废料拉出公司,价值约11000元,向公安部门报案后,公安部门认定该保安为职务侵占罪,但因为标的不足广东省规定的20000元立案标准,不能进行刑事起诉,只能将该保安放人,由公司向该保安追回被盗物品或者相当价值的金额。这种情况,公司的外方高管无法理解与接受,不能定为职务侵占罪,就不能予以刑事追究,那么以后公司的人员都把价值不超过20000的东西给搬回家,那不是也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请您指导下,谢谢!!

刑事行政
2009-03-31 11: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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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