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因为手头紧缺把自己一套房产转手卖给别人,在签注合同里我只写了对方若果违约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是“没收对方已缴纳的房款并把产权完整交还卖方”。就没有写到我的违约后要履行的责任。交易到现在只递交了房产证,回执对方拿了。还有一个土地证待新房产证出来之后再办理,房款我已经收了一半,但是后来我知道土地证交易要我们夫妻双方签注的,我配偶现在还不知情(产权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不想卖了,想违约,当作违约方我应该要全部返还已经收取对方的所有房款给对方,还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把我上诉到法院的话,要求诉讼费由我支付,法院是否照判。还有如果对方向法院提出按照签注合同公平对等原则与对方一样承担相关的违约风险责任来赔偿对方(对方违约责任就是我没收对方房款并把对方所取得的产权转归我所有)在合同里并没有提到我要履行违约的责任,法院最终会对我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