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去年的年底协议离婚.协议双方自愿把现有的一间套房赠与女儿.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改为女儿的名字.今天听朋友说,这样不起作用的,还要公证以后才可起法律作用.不知是不是真的.还需要一些相关的手术.
特此
谢谢
200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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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公证。赠与是你们自愿的,只要不违法。法律没有强制要公证的。、
其实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产证,如果房产证已经合法变更为你女儿的姓名就不会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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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改为女儿的名字,就是您的女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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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是必须的,只要房产证和土地证都过户给你女儿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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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过户就可以了,不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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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