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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1年从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矿井村竞拍获得一片荒山的承包权,承包期是30年,承包费一次已缴清,有合同且已公正,合同规定搞种植养殖。今年3月中旬淄博某公司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在我们承包的荒山上建起了石料场。据知情认识讲:该公司已通过金钱打通章丘政府的关系,搞到了开采证并将我们承包的荒山划归其开采区(但尚未完全证实)。现在,我们找这家公司理论,他们说已经和我们村委协商好,要求我们找我们村委,我们去找村委,村委又说不知道,我们找乡政府,乡政府也装不知道。 请问:我们现在起诉的话,我们将谁作为被告好,是这家公司、我们村委还是给他办理采矿权的政府机构;如果我们起诉这家公司,我们在章丘这边法院还是到淄博那边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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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0 16:00: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