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请问一下,我是在2006年5月份买的房子,此房子是66%归个人,34%归原住户以前所工作的厂子的,
买房当时,我们签了一份协议,售价4万元,规定只有售房和买房双方生效并产生约束,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亲属
均无参与权利,还规定,此房原为66%产权,34%公有权的住房,待相关政策确定要买余下的34%产权时,甲方
负责协助办理过渡(和过户)手续,过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均同意并且签定协议,当有4个证明人签名并按手印,请
问此协议有法律保护吗?
因为现在政府要进行拆迁了,按面积1:1进行赔偿,不计新旧差价,此原户主有些后悔,由于当时不能过户,一直拖到
现在。
-
因为房屋涉及单位与业主共有,所以还要看当时单位是否同意.我是保定律师,如有不明,可直接电话联系
-
如果此后发生争议,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