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托人办事,答应事成之后付好处费,我托的人又托第3人办,我于2008年5月2日付现金一万元给第3人,我托的人当时也在场,由第3人给我出了收条:今收到xx人民币一万元整。收款人:xx 年 月 日 后来事没办成,我向二人要回我的一万元,可第3人总说自己没钱,过一正再给,可直到现在也没退款,我想要回我的钱,我该怎麽办,能起诉吗?是不是只有我托的人做证才能起诉,要是第3人说钱都请客吃饭了,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如果他没有能力退我的钱,起诉后能用货物抵押吗?
-
您好,这种情况,如果没有转委托,那么就是你的直接受托人对你承担责任。
-
你可以找你托的人作证,证明你们是约定事成之后才付好处费的,然后他转托第三人.现第三人没把你的事办成,所以要求第三人退款.你可以起诉第三人,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