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一(合肥中特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处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二(黎女士)位于合肥市合作化路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7万3千元,被告合肥中特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为中介方。合同签订时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合肥中特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费3400元、购房定金3000元,次日原告将首付款10万元交给合肥中特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后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的过户登记,但房产证尚未过户。正准备继续履行合同时,被告违约。现房产证和房屋均未交付原告。此房产还没有过户到我名下,正当办理过户阶段时,中特公司因合同诈骗倒闭,从而至今未能拿到房子。后起诉到包河区法院,等到今天也没有结果。现接法院通知已经开始解决中特房产问题,但因我们这宗买卖有10万多的经济损失,只调解不判决。因卖方没有得到10万元钱,再者房子在他卖方手中,现在房子已经升值,我该如何与卖方协商?因为小孩上学,我希望继续买下房子不知道可不可以?如果对方不愿意原价(或者再多出5万左右也可)卖给我房子,我可以要求起诉法院按原合同判决继续执行吗?不知各位律师有何见解?恳请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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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据《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因原告已将购房款交付中介方,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应向中介公司索要购房款,原告不需要再次支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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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起诉,你的诉求应该能得到支持。2、由于所提问题专业性较强,建议找律师维权。或将详细情况发至我的一对一咨询区,我可以详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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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