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3月19日进一电器 厂上班,试用期没满就不想做了,原因是,进去的时候老板口头上说,每月一千块,28天,每天八个小时,星期天不上班,星期六照常上班,每天不用加班。做了十天发现,不但星期天上班,晚上也有加班,而且还不给加班费,然后就去跟厂长说我不想做了,厂长给我的理由却是,试用期内离职的前一个星期(七天)不给于算工资,我就和他们理论,我一说到劳动法他们就冒火,之后就没办法淡,老板就让我走,我想去找劳动保障局,但是他好像一点都不怕。说让我去找就是了,请问一吓我这样子的情况,劳动局会理吗?如果协调不好我又怎么办?还有,我星期六和星期天可以让公司按劳动法付我相应的加班费?(开始老板给我说的是,加班有加班费,而且是七天之内不管是他开除我还是我自己要走,就没有工资 ,过了七天走就发全部工资,包括那七天,我们又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上说的。后来我还听说,一个月后就会签劳动合同,但是那上面有一条,在一年内如果要辞职,就会扣最后那一个月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