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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公招进医院的。2008年医院实行人事改革,要求所有人员签合同。当时合同发给我们当场签,但是签的时候医院只要我们把名字签上就行了,合同里面所有的空白地方象合同起至时间都没有填,院长说的是你们只用把名字签了就行了,其余的空白地方医院会填的。合同本来一式两份,医院和我手头应该一人拿一份,但是到现在我都没有拿到合同。现在我想离开医院,给院长递交辞职信后院长没有批准,在辞职信中我明确写了离职时间。还有一个补充情况,在医院办公室的一张《医院人员签订合同情况》的上报卫生局的报表中,我看见我的合同时间是2008.8~2009.8试用期。我想请问下如果我现在离职算不算违反合同?主要我是公招在编人员,不知道在编和签合同之间有没有什么关系?

其它综合
2009-03-30 17: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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