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9日早上7:35左右,我去上班过马路时(当时马路上没有人行横道,也没有红绿灯属非机动车道,那个地方平时走路的人很多,因为是到达公交车站的唯一路线)被一飞快行驶的电动车撞倒受伤。行走时,当我看到电动车离我约5米时,我已经停下脚步,而他骑电动车并没有刹车结果撞了过来。可恶的是,对方撞人后,没有把人扶起,也没有说句道歉的话,还拒绝带伤者去医院检查。并自己把车扶起,还试图用脚擦掉车子撞人后在地上留下的刮痕。更可恶的是,结果民警判了行人方对此事故负全责。办案民警在判定责任前,也没有对电动车进行鉴定,是否符合国家对电动车规定的标准,即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车重不得超过40KG。请问这个判法合理吗?民警有无偏袒对方的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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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在交通事故中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还是以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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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交通事故中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还是以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因此如果你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应立即提异议要求复核。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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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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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不是鉴定。
事故认定不能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你最好在重新认定前,提供证据或线索,力争获得较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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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