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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这和回避冲突

刑事案件
2009-03-28 17:15: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回避是一种程序。既适用于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的决定,也适用于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具体有权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人根据被决定的人员而有所不同:和刑诉解释33条的规定并不冲突。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诉解释》第33条对上条第三款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下列几种人员不得作为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民;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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