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我方卸原告实际货物为家用炉子,此货为易损物品,所以为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当时口头协议待货物售出后,且必须将破损炉子退还给对方,才能结清货款,此时只打一欠条为欠款依据给予对方,2008年2月,对方上我家前来索要货款时,我方将破损炉子拿给对方,但是对方据不承认此货物所属,随即发生争吵,最后不欢而散,此货款未能结清,随后很长一段时间因为对方一向是送货到门,所以对方家庭地址无从知晓,我方想要将货款结清但是多方打听未能找到,待2009年3月19号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对方以我方拖欠货款且手握我方所打欠条为依据将我方告上法庭,且还要索取所谓的滞纳金,现在时隔一年多,破损炉子早已无从找寻,所以我方认为对方是故意拖延还款时间,导致证据消失,并且恶意索取暴利,有故意损害我名誉的行为,望法官依法判令,用以保障我方的合法经济利益,以还我欠款不还的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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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代写,你只是单纯叙事,用词不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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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当面与律师面谈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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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