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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于2003年12月5日经北京市朝阳法院判离婚,并将我单位分给我的房子大间判给我,小间判给我前夫。离婚后为避免发生矛盾我一直带女儿在外边租房住并将我的大间房屋锁上,从去年九月份以来我前夫四次窍我房门,我几次报警,他给警察的解释是我的房间里还有他的东西,去年十二月二十日我将他所有的东西搬离我的房间并再次把房间门锁上。直到今年二月二十一日我再次回我房间取东西发现单元门锁已换,于是我报警将房门打开后发现我屋的门锁又被窍并且我屋里的家具及存放的十几箱物品不翼而飞了,于是我再次报家被盗,经调查还是我前夫所为,派出所询问我们双方并在一个月以后也就是昨天给我一份朝阳分局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我不明白为什么不予立案?这样的案件到底如何处理?我查过是否可按治安案 对我前夫进行处罚?(派出所让我自己把找回的东西拉走,他们不再做任何工作)人民警察是保护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他们对我前夫的这种行为没有做出警告或处罚我感到十分不解。

损害赔偿
2009-03-28 10:07: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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