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方没有经过出租方同意就擅自将自己承租的机动车转让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注意,此案中承租人手中有购车发票,并且车管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承租人)
我知道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就能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恶意的话出租方可以追回机动车。现在如果不考虑这个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想取回机动车的所有权,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自从《物权法》出台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关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了。那么怎么样才能保证出租人的权利呢。而且这个案子中出租方没有要求承租人办理机动车的抵押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