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2006年6月办理协议离婚,2006年12月左右我们又一起生活在我们所购置房屋里(未办理复婚手续),2007年7月他去与别人同居。2007年7月12月我们上法院打官司,法院判决孩子跟我(生活费400元,从未给付)和房子归我(我给他房屋价值的一半和给付房屋后续贷款)。但是判决生效后,他怎么也不把孩子给我。同时,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的情况是每月从我工资里直接扣400月给他,并商定在我还完房屋贷款后每月扣700元。当时我问法院孩子的事怎么办,法院要我也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是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后,他却又提出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因此终止了执行。第二次官司中,我以他居无定所,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隔代抚养为理由再次赢得了孩子的监护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