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是私营企业的一个股东。 现在公司有一个员工要离职,她是2007年3月进来的,今年3月离职;刚好1年。 离职的时候她说要有赔偿, 说没有和她签劳动合同。
我们有给她交外来务工险,工资也从来没有拖欠。如果只是因为没有签合同,就进行赔偿,是否从我们的角度上来讲太吃亏了呢? 劳动合同我们的其他员工全部都有签,当时这个员工是因为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干满一年,所以没有签,我们也没有在意。只想着不会有那么复杂,可现在好像就是自己把自己给套牢了。
目前该员工已经找了律师在处理这个事情,我不知道她是否是故意这样做的,还是我们确实就需要支付她工作1年时的工资的2倍呢? 这个事情我现在很苦恼,如果是这个员工故意这样做,那是否是滋长了这些外来员工的风气了呢?
劳动合同法事保障员工利益的,可是我丝毫没有损害这个工人的任何利益,为什么这个员工要这样对待我们呢?
请求律师老师的帮忙。如果真的被起诉,我们的胜算有多大,该如何操作?非常感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