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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今年1月1号,住院,诊断为子宫肌瘤和失血性贫血,重度。经输血后,与1月8号进行阴式子宫全切手术。术后,一星期内出现尿瘘,后来医院给的解释是:“说是手术过程中,碰到膀胱,因为做子宫全切手术,有两种,一种是从腹部开刀,一种是阴式子宫全切手术,我母亲做的是阴式子宫全切手术,因为子宫离膀胱较近,会有可能碰到,属于一种意外,医生没有责任,属于一种并发症。”之后,我母亲一直在医院住了3个月,等待3个月后的膀胱缝补 如果说第一次手术导致的3个月后膀胱缝补手术,是属于像医院所说的并发症,我们作为病人家属,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认了。但是事情远远没有结束。而且后面出现的问题更加严重。今年国庆过后,我母亲再次出现尿瘘的情况,去医院检查,医院用膀胱镜照了几个小时后并没有发现什么,然后从膀胱里取出一颗结石,和一根线头。我母亲尿瘘的情况一天天严重,医院告知星期三做手术。问医生,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医院告知,到时 打开自然知道。。。。。我们无论如何是不能再相信医院了,。。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医疗事故案例,跟我母亲的一样,但是不懂她是做那种子宫全切手术,她也是术后出现尿瘘,经缝补后痊愈,她上诉法院,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4级医疗事故,我母亲的情况比她要严重。 情况大概就是这样,我想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医院真的就没有责任?还有,到了这一步,医院方面,没有做出让步,我们要求医院把我母亲转到大一点的医院,医院说,行。但钱自己出。我们有权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吗?

医疗纠纷
2011-11-19 11:35: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还有,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文章:鉴定首宗医疗事故 2003年01月18日 09:59 来源:福建经济快报


      昨日,在福州市卫生局举行的福州市医疗事故鉴定,是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福州市首次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整个鉴定过程从下午的2点30分开始,到5点30分结束,经历了3个小时,最后鉴定结论是:属四级医疗事故。据悉,此结果将于近日送达委托鉴定的福州长乐市人民法院。-起因  这是一起因做子宫切除手术造成的“膀胱阴道瘘”的医疗纠纷。患者马某,长乐市人,2002年7月2日,因患子宫肌瘤在长乐市某医院做子宫全切除手术,手术后出现膀胱损伤、阴道漏尿等症状,后与该医院协商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到长乐市人民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委托福州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福州医学会于12月份受理此案。2003年1月10日,医患双方在医学会的主持下,在专家库里各自随机抽取了3名专家的代码,与医学会随机抽取的1名专家代码组成了7人的鉴定专家小组,据了解,目前该专家库有861名专家,抽取的这7位专家均选自妇产科和泌尿外科。  -鉴定  昨日下午3时许,医患双方代表到场。由于在此之前抽取的专家只以代码形式出现,医患双方并不知7位专家的姓名身份。在鉴定会开始前,医学会的工作人员当着医患双方的面启封了专家代码,核实专家身份。4时许,鉴定会开始后,按照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由医患双方分别陈述事情经过。  患方认为,2002年7月2日,患者因患子宫肌瘤在长乐市某医院做子宫全切除手术治疗,手术后出现膀胱损伤、阴道漏尿等症状,7月29日,患者被送到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手术后膀胱阴道瘘”,,11月30日治愈出院,此次的事故对患者和和患者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总共花去了4万3千元以医疗费上的后经治疗修复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达7万元左右。  医方则认为,患者马某因“痛经二年,发现子宫肌瘤一年余”,经保守治疗无效,后于2002年7月2日在麻醉后进行“子宫全切术”,术中未见输尿管及膀胱损伤现象,7月3日上午,患者自诉阴道有液体流出,检查尿管尚通畅,诊断为“膀胱阴道瘘”,因考虑瘘口较小,有自行愈合的可能,故只做抗炎、对症、保留尿管等治疗。  接着,专家就纠纷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了提问。  -结论  专家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回答后,专家组接着进行讨论,专家一致认为马某因子宫肌瘤做子宫切除手术,适应症是正确的,但造成“膀胱阴道瘘”的损害,应属操作过程出现的问题,虽经修补但已造成了损害,最后专家组全票通过此例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认为:此例属四级医疗事故。  据了解,目前福州市医学会已受理了20例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都将按严格的操作程序逐一进行鉴定。
  • 不知你的问题是否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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