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6月离婚时女方患风湿性心脏病已近5年,家中无存款,两处楼房归5岁的孩子做为抚养费用 男方抚养孩子 女方不负担抚养费 /女方借钱租房 03年病危靠借债、社会的爱心捐助做了开胸心脏手术挽救了生命,一直是区病困职工,现仍债务压身,又需做二次换瓣术,尚不知怎样筹集7万元的手术费。孩子父亲是市级单位的科长,离异后马上变卖了给孩子的两处房产,娶妻生子开6、7个药店和一家饰品店,买了一面包车进送货和一台广州本田。08年末他起诉谎称仅靠自己一人工资养家,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了,要求孩子母亲每月给孩子800元。其父兄出证词否认了当年口头赠予了房产的事实。孩子反感其父恶行,审理中曾当庭明确表示这些诉讼要求不是她想要的 希望撤诉。09年2月21日原告和被告一起到法院申请撤诉 并且递交了原告当场书写的撤诉书面申请 不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手续 被告签上了同意撤诉、不反诉的意见 双方均在签名处按了手印 法官也电话通告了立案厅此案已经申请撤诉一事/3月25日被告意外地接到法官电话说 案子又反撤诉了 要被告到法院,看看是该拿还是不该拿抚养费/请问,法律上有反撤诉一说吗?10年前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可以任其否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