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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单位为一工程项目建设需求,向某银行贷款,原工程设计时总投资26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600万元,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10年。但是,在与银行办全贷款手续后,银行并没有将2000万元的贷款划入该单位帐户,而是根据工程进度划拨,2000万元的利息则从双方确立贷款之日起计算,并且,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对原工程设计进行了优化,节省了工程投资,实际投资只用了2300万元,银行到工程结束时,真正划入该单位的贷款额只有1700万元,因优化设计节省的300万元贷款不划入该单位帐户,而利息仍按2000万元贷款额计算(计息时间从确立贷款2000万元时计起),银行的做法是否合法? 2、同样是上面的问题,但另一个假设:在与银行办全贷款手续后,银行一次性将2000万元的贷款划入该单位在该银行设立的工程专用帐户中(帐户金额2600万元,其中600万元为资本金),并根据工程进度划至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对原工程设计进行了优化,节省了工程投资,一年后工程结束时实际投资只用了2300万元,请问,因优化设计节省的300万元贷款建设单位能否使用?

证券投资
2009-03-27 13: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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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