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2009届应届毕业生,由于今年的经济形式,我在年前签订了一份工作,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是,在年后我又找到了新的单位,新单位离家很近,而且比较稳定,于是提出违约。违约经过原公司的同意,并且发出了解约函,退回了我的三方协议;而且新公司出示接收函,表示可以录用,并且给予时间办理,但是在学校办理新的三方协议时,学校以解约是个人原因为由,拒绝办理,并提出解约必须是公司的原因时,并在解约函上说明,才给予办理,比如部门取消等等。 我现在进退两难,无法就业,希望得到您的回复,学校这样做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09-03-26 18:23: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